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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

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【lǐ】办【bàn】公室关于印发《河【hé】北省评【píng】标专家和【hé】统一评【píng】标专家库管【guǎn】理暂【zàn】行办法》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评【píng】标专家【jiā】和【hé】统【tǒng】一评标专家库(以下【xià】简称“省专家库”)管理,规【guī】范 ………

职称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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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政【zhèng】务服务管【guǎn】理办公室关于印【yìn】发《河【hé】北省评标专【zhuān】家和统【tǒng】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【bàn】法》的通知【zhī】

第一【yī】条为加强河北省评【píng】标专家【jiā】和【hé】统一评【píng】标专家库(以【yǐ】下简【jiǎn】称“省专家库”)管理,规范【fàn】评【píng】标行为,保证评标活动【dòng】的【de】公平、公正,提【tí】高评标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【tóu】标法》《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【guó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《评标专家【jiā】和评标专家库【kù】管理暂【zàn】行办法》等【děng】法【fǎ】律法规【guī】和规章规定,结【jié】合本省实【shí】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【dì】二条【tiáo】本省行政【zhèng】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【pìn】用、管理和省专家库的组建、使用和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适用【yòng】于本办法。

第【dì】三条本省【shěng】行【háng】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招【zhāo】标人或者【zhě】其委托的【de】招标代理【lǐ】机构应当从省专家库中【zhōng】随机抽取【qǔ】评标专【zhuān】家。非依【yī】法必须进行【háng】招标的项目【mù】也可以向省【shěng】专家库【kù】申请使用评标专家。评标专家抽取服务【wù】一【yī】律免费。

国家有【yǒu】关部委对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专家【jiā】的【de】确【què】定另有规定的【de】,从【cóng】其规定。

使用【yòng】国际组织【zhī】或者外【wài】国政【zhèng】府贷款、援助资【zī】金的【de】项目【mù】进行招标,贷款方、资【zī】金提供方【fāng】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,可以适【shì】用其规定。

第四条省【shěng】政务服务管【guǎn】理办【bàn】公室【shì】会同【tóng】省工业【yè】和信【xìn】息【xī】化厅、省住房【fáng】和城乡建设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水利厅组成【chéng】“河北【běi】省评标专家【jiā】认证管理办公室”(以下简称“省评标专家认证办”)负【fù】责省专【zhuān】家【jiā】库的【de】组建、使用【yòng】和管理以及全省评标【biāo】专家的统一聘用和管理。

县级以上【shàng】地方【fāng】人【rén】民政府【fǔ】有关【guān】行政监督部【bù】门应当按照【zhào】规定的职责分工,依法对评标委【wěi】员会成员的确【què】定方式、评标【biāo】专家的【de】抽取和【hé】评标活动进行监督。

第五条【tiáo】招标人或者其【qí】委【wěi】托的【de】招标代【dài】理机构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【yì】平台运行【háng】服务机构负责对【duì】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【jiā】不良行为【wéi】进行记【jì】录,并及时提交有【yǒu】关行政【zhèng】监督部门【mén】予以认定、处理。

第【dì】六条省专家库及评标专【zhuān】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,除依【yī】法配合有关部门调【diào】查外,任何单位和【hé】个人不得泄【xiè】露【lù】相关信【xìn】息【xī】,省评标专家认证【zhèng】办应当定【dìng】期委【wěi】托【tuō】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情况进【jìn】行评【píng】估和核【hé】查。

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

第七条省专家【jiā】库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,由省评标【biāo】专家认证办在国【guó】家统一【yī】标准分类基【jī】础上,结合本省【shěng】实际【jì】进行【háng】设置【zhì】。

第八条省专家库聘用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从事相【xiàng】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【nián】并具【jù】有【yǒu】高级职【zhí】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。同等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水平者是指具有中【zhōng】级职称且【qiě】年满5年并同【tóng】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【yuán】或者具有中级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且【qiě】具【jù】有执【zhí】业注册资格的人员;

(二)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相关政策;

(三)能够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地履行职责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够承担评标工作,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
(五)能够独立熟【shú】练使用计算机【jī】等办公软【ruǎn】件,满足电子评【píng】标【biāo】及【jí】远程【chéng】异地评标工作要求;

(六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各行业、专业【yè】的特【tè】殊条【tiáo】件【jiàn】,由省相关【guān】行政监督【dū】部门制定。特殊专业或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【dāng】放宽入选条件。

第九条评标专家入库程序如下:

(一【yī】)符合条件的专【zhuān】业人员均可申【shēn】请加入省专家库,申【shēn】请采取个【gè】人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和单位推【tuī】荐两种方式。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【fú】合第八【bā】条规定的证明材料,报省评【píng】标专家【jiā】认证办【bàn】;

(二【èr】)省评【píng】标专家认证办委托【tuō】省相关行政监督部【bù】门进行初审,初审意见报省评标专家【jiā】认证【zhèng】办;

(三)省【shěng】评标专家【jiā】认证【zhèng】办对通过初审【shěn】的【de】申请人进行复审,组织招标投标法律法【fǎ】规【guī】、实务培训及考试,合【hé】格的纳【nà】入省专家

库。

第十条省评标专家认证办应当为【wéi】所有入【rù】库评标专家建立个【gè】人档案,颁发《河北【běi】省评标专家电子聘用【yòng】证【zhèng】书【shū】》,实行【háng】全省统一编号管理。

评标专家每任聘期3年。

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根据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结果,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;

(二)依法对投【tóu】标文件进行独立评【píng】审,提出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意见,不受【shòu】任【rèn】何单位或者个人的【de】干预;

(三)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二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:

(一)应当按时参加评标活动;

(二)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应当回避;

(三)遵【zūn】守评【píng】标【biāo】工【gōng】作纪【jì】律,不得私下接【jiē】触投标人【rén】,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【zhě】其他利害关系人的【de】财物或者其【qí】他好处【chù】,不得【dé】透露对投标文【wén】件的【de】评审【shěn】和比较、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【yǔ】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;

(四)认【rèn】真履行【háng】职责、遵守职业道德,客观公正【zhèng】地【dì】进行评【píng】标【biāo】,评标结束【shù】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;对评标【biāo】结论【lùn】持【chí】有【yǒu】异议而拒绝在【zài】评标报告上签字的,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【shù】不同意【yì】见和理【lǐ】由;既不在评【píng】标报【bào】告【gào】上签字,也不以书面方【fāng】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,视为同意评【píng】标结论,评标委员会应当【dāng】对此作出【chū】书面【miàn】说明并记录在案【àn】。

(五【wǔ】)评标过程中【zhōng】发现违法【fǎ】违规行为应当及时【shí】向相关行政监督【dū】部门报告;

(六)提高【gāo】自身素质,自【zì】觉接受【shòu】相关法律知识【shí】和业务【wù】知识的继续教育和考核【hé】;

(七)协助、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、检查;

(八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三章专家抽取管理

第十【shí】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其评标委员会的专【zhuān】家成员应【yīng】当从省专【zhuān】家【jiā】库【kù】内相关专业【yè】的专【zhuān】家【jiā】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【dìng】。

任何单位【wèi】和个人不【bú】得以明示、暗示等方【fāng】式指定或【huò】者变相指【zhǐ】定参加评标【biāo】委员会的专家【jiā】成员。

技术【shù】特别复杂、专业要求特别高,省专家【jiā】库无满【mǎn】足条【tiáo】件的专家或者满【mǎn】足条件的专家【jiā】未【wèi】达到系统【tǒng】随机抽取最低人数,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、采取随机抽取方【fāng】式确【què】定【dìng】的专家【jiā】难以胜任【rèn】评标工作的项目,经相关行政【zhèng】监督【dū】部门同意,招标人【rén】可以直接【jiē】确定评标【biāo】专家。

第十四条省评标专【zhuān】家认证办在【zài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【tái】设立【lì】网络抽【chōu】取【qǔ】终端,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【fú】务。依法必【bì】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【píng】标专家抽取,一【yī】般通过【guò】项【xiàng】目【mù】受理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【tái】网络终端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。非依法【fǎ】必须【xū】进行招标项【xiàng】目的评标【biāo】专家抽取,可通过省评标专家认证办设立【lì】的其他网【wǎng】络终端进【jìn】行。

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或【huò】者其委【wěi】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【yīng】当提供项目审批、核准部门审批【pī】、核【hé】准的招标【biāo】方案、已【yǐ】发【fā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【zhě】已发【fā】出的【de】投标邀请书,通【tōng】过网络终端提【tí】出抽取评标专家申请,载【zǎi】明评标开始时间和地【dì】点、应当回避的【de】单位【wèi】等。

第十六条【tiáo】招标人或者【zhě】其【qí】委【wěi】托【tuō】的招标代理【lǐ】机构应【yīng】当根据项目【mù】和所抽取专业类【lèi】别情况,合【hé】理设置抽取地域。鼓励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,推【tuī】广远程异地【dì】评标。

第【dì】十七【qī】条【tiáo】网络抽取终端按【àn】照申请随机抽取评标【biāo】专家,并【bìng】语音通知评标的【de】具【jù】体时间【jiān】和地点、网【wǎng】络抽【chōu】取终端的【de】联系电话,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【de】有【yǒu】关情况;约定的评标专家因故不【bú】能参加的,应当【dāng】立即通【tōng】过网络抽取终端的【de】联系电话反馈至招标人或者其【qí】委托的招【zhāo】标代理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。

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。

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监督。

第【dì】十八【bā】条已设置网【wǎng】络抽【chōu】取【qǔ】终【zhōng】端的单位【wèi】承担【dān】抽取终端管理主体责任,应当完善抽取工作流程,健全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、保密等制度,

保抽取终端规范运行。

第【dì】十九条已设【shè】置【zhì】网络抽取终【zhōng】端的单位【wèi】、招标投标电子【zǐ】交易平【píng】台、评标场【chǎng】所管理单位及其操作【zuò】管理人员【yuán】应当【dāng】严格遵守有关【guān】保密规定,未经省评标专家【jiā】认证办同【tóng】意,不得采集、复【fù】制、下载或者备份省专家库内的专【zhuān】家信息。

第二十【shí】条评标专家【jiā】名单【dān】确定后,有【yǒu】下列【liè】情形的,招标人或【huò】者其委托【tuō】的招标【biāo】代理机【jī】构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【qǔ】或者补充抽取:

(一)按照相关规定,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;

(二)已抽取的评标专家【jiā】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者【zhě】未能按时完【wán】成评【píng】标【biāo】任务的;

(三【sān】)在评标过【guò】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【sī】舞弊、不【bú】按规定进行评标【biāo】等行为,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终止该评标专家评标活动【dòng】的;

(四)评标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。

第二十一条【tiáo】依法必须进行【háng】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【rén】非因招【zhāo】标投标法【fǎ】及其实施【shī】条例【lì】规定的事由【yóu】,不得更换依【yī】法确定的评标委员【yuán】会成员。

第四章专家评标管理

第二【èr】十二条评标专【zhuān】家【jiā】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评【píng】标活动【dòng】。评标专【zhuān】家进【jìn】入评标场所后【hòu】,由【yóu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【dài】理机构核验评【píng】标【biāo】专家身份。

第【dì】二十【shí】三条依法必须进【jìn】行招【zhāo】标【biāo】的项目,招标人组建【jiàn】的评标委员会【huì】由招标人的代表和【hé】有关技术【shù】、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【zǔ】成,成【chéng】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【de】单【dān】数,其中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【shǎo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

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:

(一)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;

(二【èr】)项【xiàng】目主管部门【mén】或者行政【zhèng】监督【dū】部【bù】门的人员(包括其借调、聘用的人员);

(三)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,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;

(四【sì】)曾【céng】因【yīn】在招标、评【píng】标以【yǐ】及【jí】其他与招标投【tóu】标有【yǒu】关活动中从事【shì】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;

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,应当主动提出回避。

第二十五【wǔ】条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者行政【zhèng】职能岗【gǎng】位【wèi】身份,包括【kuò】临时借调、聘用身份【fèn】的评标专家,不得在其所属【shǔ】机【jī】关管辖范【fàn】围【wéi】内从事评标活动【dòng】。

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

有关标准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。

第五章专家动态管理

第【dì】二十七【qī】条省评标专【zhuān】家认证办应当建立评【píng】标专家不【bú】良【liáng】行为记【jì】录及考评制度,对评【píng】标专家【jiā】进行年度考【kǎo】核,考核结果记入【rù】评【píng】标专【zhuān】家档案,作为动态管理依据【jù】。定期对评标专家开展继续教育,提【tí】升【shēng】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【lì】。

第二十【shí】八条评标【biāo】专家有下列情【qíng】形之【zhī】一的,由省评标专【zhuān】家认【rèn】证办【bàn】暂停或者终止其【qí】专家资格:

(一)继续教育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;

(二)因工作调动,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;

(三)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;

(四)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;

(五)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九【jiǔ】条省【shěng】专家库评【píng】标专家有【yǒu】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【yóu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【jiē】严【yán】重的,禁止其【qí】在一定期限【xiàn】内【nèi】参加依法【fǎ】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;情【qíng】节特别严重的,取消【xiāo】其担任【rèn】评标专【zhuān】家委员会成员【yuán】的资格:

(一)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;

(二)擅离职守的;

(三)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;

(四)私下接触投标人的;

(五)向招【zhāo】标人征询【xún】确定【dìng】中标【biāo】人的意向或者【zhě】接受任【rèn】何单位或【huò】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【chì】特定投标人要【yào】求的;

(六)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;

(七)暗示或者诱导【dǎo】投标【biāo】人【rén】作出澄清、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【dòng】提出【chū】的澄清、说明的【de】;

(八)其他不客观、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。

第三十【shí】条有【yǒu】本办法第二十八条【tiáo】、第二【èr】十【shí】九条情形之【zhī】一【yī】的,各市、县(市【shì】、区)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【jiāng】行政处【chù】理决【jué】定逐级报送至省相关【guān】行政监督部门,由其转报省评标专家认【rèn】证办;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作【zuò】出【chū】的行政处理决定,直【zhí】接转【zhuǎn】报省评标【biāo】专【zhuān】家认证办。省评标专家【jiā】认证办应当将行政处理决定纳入专家个人档案,并依法【fǎ】予以【yǐ】公告,相关信【xìn】息推送至省信用【yòng】信息共【gòng】享平【píng】台。

第六章责任追究

第三十一条【tiáo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违反本【běn】办【bàn】法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,评【píng】标无【wú】效;情【qíng】节严重的,由相关行政监督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依【yī】法予以处罚。

第【dì】三十二条评标专家【jiā】违【wéi】反本【běn】办法规定,涉【shè】嫌职【zhí】务违法、职【zhí】务犯罪的,依【yī】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。

第三【sān】十三条相关行政监督【dū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【píng】标专家和省【shěng】专家库【kù】管理工作中贪污贿赂、失职渎【dú】职【zhí】的,对负【fù】有责任的【de】领导人员和【hé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【yǔ】处分;构【gòu】成【chéng】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【rèn】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三十四条本【běn】办法自9-21起实施,有效期两年【nián】。原【yuán】《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【bàn】公室关【guān】于【yú】<印发河北省【shěng】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【jiā】库【kù】管理【lǐ】办【bàn】法>》(冀【jì】政务办招标﹝2020﹞9号【hào】)同时废止。

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处

9-21印发

来【lái】自北京市客户的评论:请【qǐng】问熊老【lǎo】师,河北的职【zhí】称今年办【bàn】理高【gāo】级【jí】,专利是不【bú】是都有【yǒu】,我们几个【gè】同事办【bàn】理高【gāo】级【jí】,基本都是三个专利,但是听朋友说,个人申请的专利,通过率很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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